时间: 2024-03-09 16:49:46 | 作者: 非标定制
1证券代码:300354证券简称:东华测试公告编号:2023-067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公司营业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营业范围及修订部分条款的议案》。
3.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拟在营业范围中增加“普通机械设施安装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营业范围最终调整情况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结果为准)。
4.并根据《上市企业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同时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做补充更正及修订。
5.一、营业范围增加情况修改前的营业范围: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销售;智能仪器仪表制造;智能仪器仪表销售;实验分析仪器制造;实验分析仪器销售;试验机制造;试验机销售;电子测量仪器制造;电子测量仪器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零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修改后的营业范围: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仪器仪表2制造;仪器仪表销售;智能仪器仪表制造;智能仪器仪表销售;实验分析仪器制造;实验分析仪器销售;试验机制造;试验机销售;电子测量仪器制造;电子测量仪器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零售;普通机械设施安装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修改前修改后第十三条公司的营业范围: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
6.(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销售;智能仪器仪表制造;智能仪器仪表销售;实验分析仪器制造;实验分析仪器销售;试验机制造;试验机销售;电子测量仪器制造;电子测量仪器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零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第十三条公司的营业范围: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
7.(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仪器仪表制造;仪器仪表销售;智能仪器仪表制造;智能仪器仪表销售;实验分析仪器制造;实验分析仪器销售;试验机制造;试验机销售;电子测量仪器制造;电子测量仪器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零售;普通机械设施安装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软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第四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8.第四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10.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第四十九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11.对独立董3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12.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该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13.第七十二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15.第七十二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16.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做说明。
第八十一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当作征集人,自行或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第八十一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当作征集人,自行或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法律法规,导致公司或者其股东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审议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时,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4、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
…………第八十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审议选举董事、监事的提案时,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4、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别的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紧密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4…………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另外的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允许超出六年。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第一百零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和法规或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第一百零八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一百零八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自身的需求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与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自身的需求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与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召集。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6对《公司章程》的修订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本次营业范围变更和《公司章程》最终修订情况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为准。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2月29日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公司营业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一、营业范围增加情况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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