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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有关方针》的解读

时间: 2024-03-13 09:05:35 |   作者: 非标定制

  自2017年7月1日起,《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文件开端履行,进一步标准了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的相关操作。12366中心整理了纳税人比较关心问题的答复,供各位纳税人学习参阅。

  1.个人顾客、个体工商户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获得发票时要不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文件供给开票方纳税人识别号?

  答:《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自2017年7月1日实施,规则了企业在讨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求出示纳税人识别号,除企业之外的一切个人顾客、个体工商户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均无需供给纳税人识别号。

  答:所称企业,包含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答:不契合相关规则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据用于处理涉税事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答:16号公告仅适用于经过增值税税控开票体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关于运用印有企业名发票的职业,如电商、成品油经销等,未运用税控体系开具发票的,可暂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依照企业现有方法开具发票。

  答:假如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出售方能够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据。

  答: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细则的决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七条:“开具发票后,如产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有必要回收原发票并注明“报废”字样或获得对方有用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产生出售折让的,有必要在回收原发票并注明“报废”字样后从头开具出售发票或获得对方有用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三条:“纳税人需求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能够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出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出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因而,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产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间断等景象但不契合发票报废条件,或许因销货部分退回及产生出售折让,需求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回收原发票并注明“报废”字样或获得对方有用证明。能够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